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结核病分类
发布时间:2007-01-30来源:结核病防治科作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结核病的分类。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卫生防疫、医疗保健机构对结核病的诊断、治疗、预防。
2 结核病分类
2.1 原发性肺结核
原发性肺结核为原发结核感染所致的临床病症。包括原发综合征及胸内淋巴结结核。
2.2 血行播散性肺结核
包括急性血行播散性肺结核(急性粟粒型肺结核)及亚急性、慢性血行播散性肺结核。
2.3 继发性肺结核
继发性肺结核是肺结核中的一个主要类型,包括浸润性、纤维空洞及干酪性肺炎等。
2.4 结核性胸膜炎
临床上已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胸膜炎。
包括结核性干性胸膜炎、结核性渗出性胸膜炎、结核性脓胸。
2.5 其他肺外结核
其他肺外结核按部位及脏器命名,如:骨关节结核、结核性脑膜炎、肾结核、肠结核等。
3 病变部位、范围
肺结核病变部位按左、右侧、双侧,范围按上、中、下记录。
4 痰菌检查
痰菌检查是确定传染和诊断、治疗的主要依据。痰菌检查阳性以(+)表示,阴性以(-)表示。需注明痰检方法,如涂片(涂)、培养(培)等,以涂(+),涂(-),培(+),培(-)表示。当病人无痰或未查痰时,则注明(无痰)或(未查)。
5 化疗史
分为初治与复治。
初治:凡既往未用过抗结核药物治疗或用药时间少于一个月的新发病例。
复治:凡既往应用抗结核药物一个月以上的新发病例、复发病例、初治治疗失败病例等。
6 病历记录格式
6.1 按结核病分类、病变部位、范围,痰菌情况、化疗史程序书写。如:
原发性肺结核 右中 涂(-),初治
继发性肺结核 双上 涂(+),复治
原发性肺结核 左中 (无痰),初治
继发性肺结核 右上 (未查),初治
结核性胸膜炎,左侧 涂(-),培(-),初治
6.2 血行播散性肺结核可注明(急性)或(慢性);继发性肺结核可注明(浸润性)、(纤维空洞)或(干酪性肺炎)等。并发症(如自发性气胸、肺不张等),并存病(如矽肺、糖尿病等),手术(如肺切除术后、胸廓成形术后等)可在化疗史后按并发症,并存病,手术等顺序书写。
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