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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结核病分类

发布时间:2007-01-30来源:结核病防治科作者: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结核病的分类。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卫生防疫、医疗保健机构对结核病的诊断、治疗、预防。
结核病分类
2.1 
原发性肺结核
  原发性肺结核为原发结核感染所致的临床病症。包括原发综合征及胸内淋巴结结核。
2.2 
血行播散性肺结核
  包括急性血行播散性肺结核(急性粟粒型肺结核)及亚急性、慢性血行播散性肺结核。
2.3 
继发性肺结核
  继发性肺结核是肺结核中的一个主要类型,包括浸润性、纤维空洞及干酪性肺炎等。
2.4 
结核性胸膜炎
  临床上已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胸膜炎。
  包括结核性干性胸膜炎、结核性渗出性胸膜炎、结核性脓胸。
2.5 
其他肺外结核
  其他肺外结核按部位及脏器命名,如:骨关节结核、结核性脑膜炎、肾结核、肠结核等。
病变部位、范围 
  肺结核病变部位按左、右侧、双侧,范围按上、中、下记录。
痰菌检查
  痰菌检查是确定传染和诊断、治疗的主要依据。痰菌检查阳性以()表示,阴性以(-)表示。需注明痰检方法,如涂片(涂)、培养(培)等,以涂(),涂(-),培(+),培(-)表示。当病人无痰或未查痰时,则注明(无痰)或(未查)。
化疗史
  分为初治与复治。
  初治:凡既往未用过抗结核药物治疗或用药时间少于一个月的新发病例。 
  复治:凡既往应用抗结核药物一个月以上的新发病例、复发病例、初治治疗失败病例等。
病历记录格式
6.1
 按结核病分类、病变部位、范围,痰菌情况、化疗史程序书写。如:
  原发性肺结核 右中 涂(-),初治
  继发性肺结核 双上 涂(+),复治
  原发性肺结核 左中 (无痰),初治
  继发性肺结核 右上 (未查),初治
  结核性胸膜炎,左侧 涂(-),培(-),初治
6.2 
 血行播散性肺结核可注明(急性)或(慢性);继发性肺结核可注明(浸润性)、(纤维空洞)或(干酪性肺炎)等。并发症(如自发性气胸、肺不张等),并存病(如矽肺、糖尿病等),手术(如肺切除术后、胸廓成形术后等)可在化疗史后按并发症,并存病,手术等顺序书写。


                                    
本标准从200211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