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1日起,全国启动了法定传染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报系统,该系统通过现代通信手段,在国家、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信息联网的基础上,实现与当地医疗机构联网,并将信息网络向乡(镇)和城镇社区延伸,形成了纵横贯通的信息报告网络,在全国建立了统一、高效、快速、准确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系统,是国家传染病报告与监测的主渠道。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是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管理的平台,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机制监测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实现传染病监测、防治信息的个案报告及管理的前提下,可满足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区)四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同时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实行疾病监测信息的一体化管理和共享。在该信息平台上,目前已经构建了《用户权限管理系统》、《疾病预防控制基本信息系统》、《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专报系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个案专报系统》、《结核病防治管理信息系统》、《艾滋病防治管理信息系统》、《鼠疫防治管理信息系统》等实行重点控制的专病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直报系统),并将随着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的进展,逐步扩展相关的监测和管理系统。
为了进一步加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确保报告系统的有效运行,充分发挥网络直报的优势,规范各级各类医疗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提高报告的效率与质量,为疾病预防控制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各级网络直报工作需求,制定本指南。本指南主要包括网络直报工作管理和网络直报操作技术规范两大部分。
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与机构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建设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2)定期组织开展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等工作监督检查。
(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实施方案,落实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
(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可增加传染病监测报告病种和内容。
(5)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同时向毗邻的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1)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①实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负责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协助卫生部制定相关标准和方案。
②负责全国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价。
③负责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和应用性能的改进与完善,提供技术支持。
④动态监视全国传染病报告信息,对疫情变化态势进行分析,及时分析报告异常情况或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疫情。
⑤负责对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数据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⑥开展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督导、检查和评估,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2)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①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实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相关方案,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管理组织和制度。
②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价。
③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提供技术支持。
④动态监视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报告信息,对疫情变化态势进行分析,及时分析报告、调查核实异常情况或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疫情。
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信息分析相关数据备份,确保报告数据安全。
⑥开展对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信息报告督导、检查和评估,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以上职责的同时,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和其他责任报告单位报告传染病信息的审核;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传染病信息的网络直报。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其他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应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组织和制度,建立传染病诊断、报告和登记制度。负责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的传染病信息报告相关知识培训。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的调查。
(2)乡镇卫生院和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的传染病报告管理。
(3)采供血机构及医学检验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应按要求进行登记和报告。
(1)属地管理原则
传染病报告实行谁接诊,谁报告。监测病例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
(2)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