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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8-08-16来源:党办作者:党办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倡导文明新风,树立节俭意识,促进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科级以下(含科级)所有干部职工。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在办理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结婚、丧礼、订婚、满月、生日、祝寿、乔迁、升学、参军、就业、职级晋升、工作变动等各种召集亲朋好友共同参与的事宜。

    第三条  实行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报告实行一事一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邀请对象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进行报告备案,不得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第四条  报告程序

   (一)干部职工在操办喜庆事宜5个工作日前、操办丧葬事宜当日,由本人填写《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备案单》(见附件)向党办报备。

   (二)干部职工因特殊情况造成操办丧葬事宜当日不能按时备案的,应在操办前通过电话口头报备,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五条  干部职工要发扬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倡导文明健康的礼尚文化,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等奢侈浪费不正之风,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宴请人员以邀请或宴请近亲属为主,并严格控制在事前备案的范围内,严禁分批次、多地点或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二)严禁向职权影响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和管理对象以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等方式发出邀请。

   (三)严禁以组织名义暗示、通知、操办应由个人操办的婚丧喜庆等事宜。

   (四)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动用公车、公款、公物,占用公共场所,影响公共秩序。

   (五)严禁单位和个人在婚丧喜庆事宜中用公款送礼。

   (六)严禁收受和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七)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或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八)严禁虚报瞒报、未按规定程序报告、未如实报告或超出报告事项而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

   (九)严格遵守其它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六条  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规定,带头移风易俗。同时还要加强对配偶、直系亲属操办或参与婚丧喜庆活动的提醒和约束,提倡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抵制讲排场、比阔气等奢侈浪费的不良风气。

    第七条  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和科室负责人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中央和省、市委、市卫计局党组的规定要求,带头讲党性、守纪律,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第八条  党办将通过明察暗访、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对干部职工婚丧喜庆事宜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应报告而未报告的,报请党总支纪检委员进行提醒警示或诫勉谈话;对违反规定大操大办、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党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汉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总支部委员会

                                           2018年8月16日


市疾控中心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备案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