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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方案

发布时间:2007-02-02来源:作者:

 

 

一、调查目的:   为进一步了解我国目前传染病的发病动态;掌握居民中传染病的漏报情况和各级医疗单位传染病报告质量;推算出比较接近实际的发病水平,为制订控制和消灭传染病的规划及防治措施,提供可靠依据,特制订本方案。
二、调查内容及方法:
(一)居民漏报调查:在居民中进行的各种法定传染病的漏报情况调查,可以反映出就诊及未就诊两部分患者中的漏报情况。
1.调查对象:有当地正式户口的城市和农村居民。
2.选点方法:居民中的法定传染病病例漏报调查,各省应根据不同类型地区
,选定有代表性的城市及农村作为调查点(不得少于2个城市、3个县)。
(1)抽样方法:按分层随机整群抽样的原则进行。
城市点可将该市大致划分为东、南、西、北、中5片,将所有地段全部包括在内,每片抽12个地段,每个地段抽14个居委会,作为调查单位,作挨户或隔户调查。
农村点可将被调查的县,大致划分为东、南、西、北、中5片,将所有乡全部包括在内,每片抽取12个乡,每个乡抽14个村(如人口过多,每个村可再抽若干生产队或居民小组)作为调查单位,挨户调查。
(2)调查人数:各省调查总人数不少于1的比例。一个城市点或一个县点的调查总人数不少于5000人,查出的各种法定传染病的总数应不少于100例(边缘山区不少于50例),若低于此数字可进一步扩大调查人数,直至查出的总 病例数达100例以上。
3.调查时间:全国统一调查可每隔3年进行一次居民漏报调查(1983年 调查为第一次),各地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调查,在第四季度调查该地区当年13季度发生的各种法定传染病。
4.调查方式:由调查员对居民进行家庭访视,通过询问,了解被当地医院诊
断为法定传染病者,如有患过法定传染病而未去医院就诊者,则可按法定传染病
临床诊断参考依据规定的指标,详细询问后做出回顾性诊断。然后到有关卫生防
疫部门核对卡片或登记簿,凡无记录者,为某病漏报病例。
将上述所查结果按附表1及附表2进行登记和统计。
(二)医疗机构漏报调查:在医疗机构中进行的漏报调查能反映就诊病人被漏 报情况,但不能反映出发病而未到医院就诊者的漏报情况。
1.调查对象:
(1)省、市、县(区)及乡(镇)、街道大队等各级医疗单位。
(2)厂矿、学校、机关等企事业单位的医疗单位。
2.选点方法:在各级医疗机构中随机抽取12个医疗单位。
3.调查时间:各省每年应抽取一定比例的医疗机构进行漏报调查。在每年第
四季度调查医疗单位当年13季度诊治的全部法定传染病病例(大医院、肝炎及
肠道专科门诊可考虑按月抽样调查)。
4.调查方式:
(1)凡建病例档案和病历日志的医疗单位,查门诊、急诊及住院登记,将查
出的传染病病例与该院传染病报告登记簿核对,同时查对卫生防疫站的传染病疫情
报告卡(包括疑诊或确诊病例),凡无报告卡或登记者属漏报病例(注:已漏报登记;医疗单位传染病登记簿上没有登记,但防疫站有该病的报告卡者,不属漏报病
例)。
(2)凡无门诊病历日志的医疗单位,可采用核对候诊病人(内、儿、传染科
)病历卡或处方笺(从处方查出的病例要慎重核实)的方法查明传染病漏报情况,
也可核查化验结果登记。此法宜用于能根据特异化验结果作出诊断的疾病,如伤寒
、疟疾、乙脑、流脑、痢疾、肝炎等。计算漏报病例方法同上,应将不同来源的资
料分开统计。
(三)传染病迟报及漏报原因调查:
在上述医院漏报调查中查出的传染病病例,根据传染病报告卡和登记册,查明
从诊断至报告发出的时间间隔,列出时间频数分布,了解按时报告的人数比例及超
过规定报告时限的迟报人数比例。将所查得结果用表8统计。
调查漏报原因时应着重了解:
1.医院是否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和当地的细则
?是否有领导分管该项工作?有无疫情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如何?有无专职或兼职
人员管理?
2.医院有无病历档案病历日志和传染病报告卡片及登记簿?
3.医院住院部是否建有传染病报告登记检查制度?有无相应的奖惩制度?上述资料用表5登记。
(四)调查指标:
1.漏报率:指被调查人群或医院,在某一时期内法定传染病漏报病例数占调查中查出的总病例数(漏报病例数+已报告病例数)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居民漏报率(某病)=〔在居民中查出的某病漏报病例数〕÷〔同时在居民中查出的某病漏报病例数+已报告防疫部门的病例数〕×100%
某病漏报病例数或=--------------------×100%
(某病漏报病例数)+(某病已报告病例数)
门诊漏报率(某病)=〔在门诊(医院)查出的该地区某病漏报病例数〕÷〔同时期在门诊(医院)诊断的该地区某病例总数〕×100%
某病漏报病例数
或=----------------×100%
某病漏报病例数+某病已报告病例数
一个总体(指被调查的市或县),由调查样本估计法定传染病总的漏报率的计
算步骤及方法如下:
(1)按上述公式求得各病的漏报率。
(2)从求得各病的漏报率,按下列公式计算某病的估计(实际)发病率。
报告发病率
估计(实际)发病率=-----(分母0时适用)
1-漏报率
估计发病率是由报告发病率和漏报率计算出来 的实际发病率。在运算时,将漏报率变成概率, 以小数表示之,例如40%,则写成0.40。
例如,某县猩红热的全年(1月1日12月31 日)报告发病率是360/10万,该地区抽样调查所获居民漏报率为40%,则其全县的估计(实际)猩红
热发病率如下:
360
猩红热估计发病率=------=600(/10万)
1-0.40
(3)根据估计(实际)发病率,用下述两个公式之一计算估计发病数:
估计发病数=(估计发病率)×〔人口数( 体)〕
估计发病率
或=-----×报告病例数
报告发病率
(4)因城市和农村的人口比例不一,各病的漏报率也不相同,故在计算全省估计发病率时,应首先分别计算出城市和农村的估计发病数及估计发病
率,然后用总的漏报率推算全省的估计发病率。城市估计发病数=城市各病估计发病数之和农村估计发病数=农村各病估计发病数之和
Σ
各病的估计发病数=城市估计发病数+农村估计发病数。
各病总的漏报率:
各病的报告病例数
总漏报率=(1--------)×100%
各病的估计发病数
总报告发病率
全省估计发病率=------
1-总漏报率

2.迟报率:指超过传染病规定报告时限的报告病例数占同期已报告的传染病例总数的比重。可分别计算每种病的迟报率及所有各种病种的迟报率。
计算公式为:
迟报率(某病)= 迟报传染病病例数 ---------×100%
同时报告的总病例数
3.漏诊率:指未就诊的传染病例数占同期查得实际传染病例数的比重。
漏诊率(某病)= 未就诊传染病病例数 ------------×100%
同时查出实际传染病病例数
三、调查步骤:
1.组织调查队伍: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防疫和医政的主管部门组织当地卫
生防疫和医疗部门,抽调熟悉业务情况的高、中级医务人员和疫情管理人员,组成
调查组,根据附件法定传染病诊断依据,统一调查诊断标准;培训调查人员,
使之熟悉调查内容,掌握调查方法,明确填表要求和注意事项。
2.实施调查:
在正式开展调查前,应先进行小规模的预调查,取得经验,然后再全面展开。
3.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调查人员可以从医院病案(历)室或保健科(或防疫科),化验室等科室及防
疫部门收集所需要的医院漏报调查材料,从调查现场的居民中获得居民漏报调查资
料。在每个单位调查时,应按统一调查方法和标准填写登记表,调查结束后应审核
调查材料,剔除不合格的资料,然后进行整理分析。
4.总结:
在每一个调查单位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将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并写出简
要的调查报告,并征得被调查单位领导的同意,共同研究出改进措施。
待全省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写出总的调查报告,向省厅(局)报告,再由卫
生厅(局)向卫生部报告。
四、注意事项:
1.调查的病种:
由于天花已消灭,流感确诊又较为困难,故不列入调查病种,其余23种传染病均为调查病种。
2.漏报病例:
指法定传染病的法定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后,应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而没有报告的病例及因患者未就诊(未被发现),而没有报告的病例。
3.医院漏报调查的资料可以较准确地反映某些发病水平较低,但就诊率高的
疾病的漏报情况,如乙脑、狂犬病。某些发病水平极低的传染病的漏报情况只有当
样本足够大时,才有可能反映出来,如白喉、脊髓灰质炎等。某些发病水平高,就
诊率又较低的病,医院漏报调查不能较准确地反映其漏报情况,因此也不能以此估
算这类疾病的实际发病率,如痢疾、肝炎、猩红热等病。总的来说,除少数病种外
,医院漏报调查所获漏报率不宜用来估计实际发病率。
4.居民漏报调查的资料,可以用来计算估计(实际)发病率,但必须满足三
个条件:
(1)即样本的漏报率应和调查的总体漏报率没有显著差别。
(2)估计某病(实际)发病率推算时,各调查点中查出该种传染病病例数不
应少于10例,否则误差太大。
(3)漏报率过高,特别是接近100%时,推算估计(实际)发病率公式中
分母数接近零,计算亦无意义。
居民漏报也有不足之处,一般不能反映出发病水平极低的一些病的漏报情况,
此外一些就诊率低而又难于鉴别的多发病,如痢疾等病,若诊断依据掌握不好,依
靠病人回顾的资料做诊断,会产生很大误差。
5.有关附表15的内容是基本调查内容,每个调查点均应完成,附表6
9可根据各省力量和情况进行安排。
6.居民漏报调查所用诊断标准,请参阅附件。
附:法定传染病临床诊断参考依据
   
为了使法定传染病报告病例的诊断尽量标准化,以便更准确地掌握疾病分布动态,观察疾病自然史和疾病谱,特制定法定传染病临床诊断参考依据,以供临床医师,特别是农村基层医生在诊断病例时参考。
   
诊断传染病病例首先应以临床症状和体征为最基本的依据,有条件的尽量结合最新检验技术提供实验诊断依据。但是否一定要化验依据应视不同病种而定,如病毒性肝炎的诊断应尽量结合化验结果;痢疾就不一定非有化验不可;而猩红热则不必做化验便可诊断。下述各病的典型症状和体征只是参考依据,主要靠临床医生的知识和经验确定。
   
具有下述明显(或比较明显)的症状和体征者可诊断为病例,下述症状和体征不全或不明显者也可诊断为病例,但列为可疑病例,在疫情报告时应尽可能将可疑病例分出。
一、麻疹:发热,上呼吸道卡他症状,柯氏斑、斑丘疹,退疹后色素沉着。
二、猩红热:发热、咽红痛、猩红热样皮疹可有环口苍白,杨梅舌。
三、白喉:发热、灰白色假膜不易剥离,颌下淋巴结肿大,可有全身中毒症状,根据假膜位置可分咽白喉、喉白喉、鼻白喉及其他部位白喉。
四、百日咳:咳嗽两周以上,阵发性痉咳伴鸡鸣声。
五、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高热、头痛、呕吐、脑膜刺激征,可有大小不等、边缘不整的皮肤出血点,并可融合为瘀斑。
六、痢疾:(1)细菌性痢疾:腹痛、腹泻、里急后重,可有发热、脓血便或粘液便;(2)阿米巴痢疾:除上述症状外,有果酱样便。
七、伤寒:高热1周以上(热型为持续发热或弛张热),乏力卧床,表情淡漠,相对缓脉,可有脾大,玫瑰疹,重听。
八、病毒性肝炎:厌食、厌油,肝区疼痛或压痛,乏力,肝大,黄疸有或无,可有脾大。
九、疟疾:周期性发冷、发热、出汗,可有贫血、脾肿大。
十、流感:高热、头痛、眼结合膜和咽部充血,全身酸痛,全身症状明显,上呼吸道症状轻微。
十一、霍乱、副霍乱:吐泻大量水样或米汤样的排泄物,常为无痛腹泻,严重失水,肌肉痉挛尤以腓肠肌及腹直肌为甚。
十二、脊髓灰质炎:发热,肢体感觉过敏继而出现弛缓性麻痹(常不对称)而感觉仍存在,腱反射减弱或消失,常有后遗症。
十三、乙脑:高热、头痛、嗜睡、意识障碍;重者可出现昏迷、抽搐惊厥和呼吸衰竭。
十四、斑疹伤寒:发热、急剧头疼、全身关节痛、出血性皮疹(不融合)。
十五、回归热:高热、头疼、关节痛、出血、肝脾肿大、有触疼,严重者有神经症状,经67天后体温骤降,大量出汗,即转入间歇期。
十六、黑热病:发热(双峰型),进行性脾肿大及贫血,病程长可出现消瘦。
十七、恙虫病:发热、原发性血痂或溃疡,淋巴结肿大及皮疹。
十八、森林脑炎:高热、脑膜刺激症状,意识障碍,瘫痪为主。
十九、鼠疫:腺鼠疫:淋巴腺肿大、剧疼、发热。
肺鼠疫:恶寒高热、胸疼,呼吸紧迫,咳嗽血痰。
败血型鼠疫:高烧昏迷,皮肤粘
膜典型出血,严重神经症状。
二十、出血热:发热、出血倾向,肾脏损害。
具有五期病程:
发热期:高热、中毒症状;
低血压期:血压骤降,出汗;
少尿期:尿量明显减少或尿闭,一过性蛋白尿;
多尿期:尿量显著增加;
恢复期:尿量恢复正常。
二十一、钩端螺旋体病:发热、乏力、身疼、腓肠肌疼痛,
眼结合膜充血,浅表淋巴结肿大。
以下各型除具有上述共同症状外,并具有型别特征。
黄疸出血型:出血、黄疸。
流感伤寒型:头痛、肌肉酸疼。
脑膜炎型:脑膜刺激症状。
肺出血型:咳嗽、咯血、胸闷。
肾型:少尿、尿闭。
二十二、布氏杆菌病:发病多汗、骨关节肿痛
及肌肉疼,肝脾肿大,有触疼性皮下结节,常伴有睾丸炎。
二十三、狂犬病:高度兴奋,恐怖不安,流涎、出汗、恐水恐风,呼吸吞咽困难并瘫痪,伤口附近皮肤感觉过敏。
二十四、炭疽:皮肤型:丘疹继发泡疹破溃成
污黑色溃疡,局部淋巴结明显肿大及淋巴周围广泛水肿,但无红、热。
肺型:高热、咳嗽、胸疼、血性痰。
肠型:持续性呕吐,腹泻血水样便、全身中毒症状。
脑膜炎型:发病急骤、高热、头疼、呕吐、意识障碍、脑膜刺激
征。
二十五、天花:寒颤、高热、四肢酸疼、全身成批周期皮疹、脓疱结痂,脱落后遗为疤痕。